陕西省高中数学袁芹芹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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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促进陕西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西部教育强省为目标,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大力实施骨干带动战略,初步构建起具有陕西特色的三级三类基础教育骨干教师体系,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骨干教师队伍和优秀教师群体,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为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师资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涵盖省、市、县三级,包括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三类骨干在内的分级分类骨干教师体系,初步形成遴选与培养、管理与使用一体化的骨干教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一支能够在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基础教育质量中发挥带头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进而带动全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1.按照全省基础教育教师总数2.5%的比例,建立一支10000人左右的省级骨干教师队伍。省级三类骨干教师分别命名为“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陕西省中小学教学能手”。其中,省级教学名师500名,每两年遴选培养125名;省级学科带头人3000名,每两年遴选培养750名;省级教学能手6500名,每年遴选培养800名左右。

  2.按照所在市基础教育教师总数5%左右的比例,在全省建立一支2万人的市级骨干教师队伍。市级三类骨干教师分别命名为本市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

  3.按照所在县基础教育教师总数10%的比例,在全省建立一支4万人左右的县级骨干教师队伍。县级三类骨干教师分别命名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 原则上每轮次和十年内遴选培养的县级三类骨干分别各占总数的5%、30%、65%。

  三、实施办法

(一)实施时间。

骨干体系建设的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2020年12月。其中,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认定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学能手的选拔认定按年度组织推进。

(二)实施范围。

骨干体系建设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基础教育系统的在职一线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等的在职教师。

(三)实施机构。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共同培养使用的原则,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支持配合;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配合;县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实施方案。

省级三类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和管理使用,分别按《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选拔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学教学能手选拔和管理办法》执行,并据此下达年度实施方案。各市、县依据省上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分别制定本市、本县三类骨干教师的选拔认定、培养培训和管理使用办法并逐级上报审批。

(五)递进规则。

按照逐级递进原则,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选拔、培养和认定,凡进入同一级上一类别骨干序列培养的教师,原则上应从已获得同一级下一类别骨干教师称号的人员中推荐产生;凡进入高一级同一类别骨干序列培养的教师,原则上应从已获得低一级同一类别骨干教师称号的人员中推荐产生;对教学业绩特别突出并符合破格条件者,可通过破格程序越级跨类认定。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均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重新考核认定一次,不搞终身制。

(六)过渡办法。

为保证我省骨干教师新老人员的平稳过渡和新旧体系的有效衔接,凡在2011年已经被认定或推荐为省级教学能手或进入省级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养序列的教师,可按现行管理办法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骨干教师体系;凡近三年已组织实施过骨干教师体系建设的市县,可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平稳过渡到统一后的骨干教师体系;凡近五年已获得高一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可按照相应程序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同级同类骨干教师序列继续培养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骨干教师是我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中的优秀群体和核心力量,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我省骨干教师体系建设,对于带动我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骨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本意见上来,宣传动员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到骨干体系建设中来,增强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营造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骨干体系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成立“陕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全省骨干体系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辖区内的骨干体系建设计划。各级各类学校要抓住机遇认真做好骨干教师的遴选、推荐和培训工作,真正评选出教育教学中的优秀者。

(三)经费保障。

省级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设立骨干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省级骨干体系建设。各市、县要为本级骨干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把骨干体系建设经费列入教师队伍建设年度预算的重要内容,逐年加大对骨干教师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积极鼓励培养对象参加骨干教师的培养与研修活动。

(四)制度建设。

省、市、县要建立健全骨干体系建设的领导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骨干体系建设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把建设成效纳入对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校长的年度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制定同级三类骨干教师的管理办法、评选标准和考核指标,建立骨干教师的注册制度、档案制度、证书制度、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将年度考评、任期考核与骨干教师的发展目标、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表彰奖励等有机结合起来。

(五)支持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本级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制度,坚持每位骨干教师每五年接受不低于360学时的在职培训。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专家服务体系,强化对骨干教师的专业指导。要切实加强省、市、县三级培训基地建设,统筹利用好培训、教研、电教等有效资源,不断提升骨干教师的培训能力和水平。要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和培养对象联系制度,定期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支持他们研究教育教学思想和总结实践教学经验,帮助他们解决培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大优秀骨干教师的评优表彰和绩效考核奖励力度,特别要大力表彰奖励对农村义务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教师,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附件:1.《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选拔和管理办法》

  2.《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

  3.《陕西省中小学教学能手选拔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30日

  (全文公开)

  附件1

  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选拔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教学名师队伍建设,加强对省级教学名师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依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教学名师是指在我省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独特、教学成果显著、教研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并在全省基础教育教学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骨干教师。

第三条

省级教学名师是我省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体系中的排头兵和领头雁。通过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和培养,将为我省基础教育打造一支专家型的教学名师队伍,带动我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对象和范围

  1.选拔对象为全省基础教育系统内获得市级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及以上荣誉的在职一线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领导,每年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2.选拔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电教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3.选拔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每次选拔培养125名,8年内共选拔培养500名。

  4.选拔名额分年次、按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等额推荐。

第五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条件

  1.资格条件。学历符合《教师法》相关规定,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年龄女性50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教龄15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高级教师职务资格;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近5年接受市级及以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40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素质要求。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和系统的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教学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和外语水平,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和交流;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受到同行的高度认同。

  3.教育教学实绩。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近5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教书育人成果突出;能出色完成专业教学任务,切实贯彻新课程教育理念,实施有效课堂教学成绩突出,学生和教师评议优秀率均达90%以上;能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所指导的学生班级或年级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积极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教学改革经验得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推广,近5年曾获市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4.教研成果。近5年教研成果突出并具备下列选择条件中的两项:①主持完成2项以上市级课题(含教改实验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级课题(含教改实验项目),且对教育教学工作有实际指导作用;②独立出版1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③在核心刊物以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④获得2项市教育行政部门或1项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一、二等奖;⑤获得1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⑥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或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并在省市教育系统产生较大影响。

  5.指导能力。能主持和指导区域内校本研修,担任过联片校本研修学科第一负责人,对当地教师专业成长做出过重要贡献;承担过县级及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教学任务,近5年主讲培训课程或专题不少于30学时。

  6.破格条件。近5年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在当地教学领域享有较高声望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或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或城镇教师近五年在农村中小学支教任教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或农村学校中教学业绩特别突出并在区域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教师,可以在年龄、职称、教研成果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破格推荐。

第六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原则

  1.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

  2.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

  3.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七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选拔程序

  1.成立机构。省上成立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具体负责全省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骨干教师的选拔推荐工作。

  2.公布条件。由省教育厅、人社厅下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选拔与管理办法》及年度选拔推荐实施方案,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所有教师中公布。

  3.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在职一线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愿景向所在学校提出自荐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填写《陕西省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属单位推荐的人选和材料直接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级推荐。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教学名师选拔条件”和基层学校推荐意见,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集中方式形成推荐人选初审意见和测评材料,上报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级评审。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教学名师选拔原则和选拔条件,认真审查各县(区)推荐的候选人资格条件。通过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向省上推荐的培养人选,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省级审定。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公开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 正式确定为“陕西省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

  第三章 培 养

第八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培养要求

  1.教学名师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进行。每批次培养期为1年。

  2.教学名师的培养坚持“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专业引领”的基本理念。

  3.教学名师的培养主要包括“名师素质修养,教育教学理论,学科教学探究,课程改革研究,现代教育技术,学科前沿动态,教学实践反思,专业示范引领”等内容。

第九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培养方式

  1.集中研修。在培养期内,安排培养对象在省级培训机构或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参加20天左右的集中研修。

  2.实践提高。在培养期内,组织培养对象到名师实践基地或省内外知名学校进行累积不少于1个月的学习研修,通过开展教学观摩、示范交流、专题研讨、实践反思等活动,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

  3.学术研究。在培养期内,安排培养对象在学科导师指导下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培养对象至少选定1个研究主题,撰写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研究报告,提升教育教学科研能力。

  4.建设名师工作室。培养期间,资助培养对象在指导专家引领下启动名师工作室建设,建立名师工作网络交流平台,并以工作室为单位开展在岗自主研修和学术研究,承担指导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青年教师等任务,指导区域内校本研修并承担教师培训教学任务。

第十条

省级教学名师培养的组织实施

  1.培养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培养培训工作由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指定的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和培训方案,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创新培养培训方式,强化教育实践环节,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培养培训质量。

  3.培养期结束后,由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省级教学名师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不合格者,取消名师认定资格。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名师的认定条件

  1.培养期内完成资格培训任务,并获得合格结业证书。

  2.培养期内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校内听评课不少于20节,在校外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课或公开课不少于6节,在县、市教育教学研讨活动中成功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3.培养期内至少开展一项课题研究,撰写1篇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不少于5万字的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张或教学特色的经验总结、研究论文或著作书稿;并在校本教研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培养期内初步建成个人名师工作室,提交不少于10篇公开课教案、课例视频、文稿等;展示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经典课例和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名师导教”等活动,通过集体备课、双向听课、说课评课、案例分析、课例开发、教学研讨和巡回讲座等形式,引导名师工作室的学员提升专业水平;承担当地中小学教师的集中培训任务和远程培训跟进指导,促进当地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十二条

  1.发布文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省级教学名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认定的资格条件和实施办法。

  2.个人申请。培养对象根据认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填报《陕西省省级教学名师认定申请和审批表》。

  3.逐级审核。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主要审核申请人在学校完成名师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审核申请人完成教研工作、名师工作室、社会服务工作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审核申请人的资质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4.省级认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陕西省省级教学名师认定量化考核办法》,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对体音美薄弱学科作适当倾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再保留培养对象资格。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认定为省级教学名师的教师享有如下待遇:

  1.授予“陕西省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给予名师工作室研究经费2万元。。

  2.享有破格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资格,并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3.享有破格参加特级教师评选的资格。其中,在考核周期内被评为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为特级教师。

  4.享有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的权利和机会,省教育厅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对其获准立项的课题给予资助。

  5.省级教学名师所在学校对他们承担的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等,应适当计算工作量。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省级教学名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条件,为他们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认定为省级教学名师的教师须履行如下职责:

  1.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努力成为教书育人的模范。

  2.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确立终身学习思想,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系统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主动跟踪本学科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5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60学时。积极推动素质教育,成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领头雁。

  3.发挥名师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在校内外上示范课不少于8节,听评课不少于20节;每年承担校本培训任务不少于1次,承担市级以上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培训任务不少于2次,至少参加1次送教下乡或支援农村薄弱地区教育活动。

  4.发挥名师指导作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5年内以名师工作室为平台,承担本学科2名左右省级学科带头人、3名左右省级教学能手的培养指导任务,承担3—5名师范生的实习指导工作,明确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培养计划和方案,指导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并取得明显成效。

  5.发挥名师引领作用。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教改实验项目,5年内至少撰写2篇有较高水准和应用价值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或政策建议;至少开设2次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会;至少在教育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专业论文或出版1部教育教学专集。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名师按以下办法管理:

  1.省级教学名师实行统一管理。由省教育厅、人社厅成立的“骨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的选拔与认定、培养与使用等业务工作,由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负责。

  2.省级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从认定后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逐步形成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搞终身制。

  3.省级教学名师实行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两种方式。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名师当年的履职情况,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周期考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继续连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证书。

  4.省级教学名师实行注册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建立省级教学名师信息库和电子档案、省级教学名师工作室注册与管理平台,以及省级教学名师证书注册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省级教学名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待遇:

  1.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履行教学名师职责,连续两个年度或5年考核周期内考核为不合格的;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5.非组织原因脱离教师或教研岗位半年以上的;

  6.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7.因其它原因调离基础教育系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本级教学名师选拔与管理办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2

  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加强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引领和带动辐射作用,依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我省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较高的教育科研水平,教学教研成效显著、并在全省本学科领域能起到带头、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骨干教师。

第三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我省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体系中的学科领军人才和中坚力量。通过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将为我省基础教育打造一支能够在学科领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优质教师队伍,带动我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对象和范围

  1.选拔对象为全省基础教育系统内获得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教学能手及以上荣誉的在职一线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领导,每年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2.选拔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电教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3.选拔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选拔培养750名,8年内共选拔培养3000名。

  4.选拔名额分年次、按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等额推荐。

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条件

  1.资格条件。学历符合《教师法》相关规定,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年龄女性4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教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资格;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近5年接受县级及以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50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素质要求。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严谨笃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为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教育理念先进,学科专业过硬,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能够熟练地将现代教育技术整合运用到学科教学中,能够熟练地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和交流;具有较强的学科引领、专业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3.教育教学实绩。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近5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主持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能出色完成学科教学任务,切实贯彻新课程教育理念,实施有效课堂教学成绩突出,所指导的学生班级或年级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和教师评议优秀率均达90%以上;承担过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学科教学水平在区域内得到同行的广泛好评;在课程改革、教材建设、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有突出业绩,获得市级教育部门和同行专家的肯定性评价,教学改革经验得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推广,近5年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4.教研成果。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近5年教研成果突出并具备下列选择条件中的两项:①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级别或2项县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教改实验项目;②主要参与(前三人)和本学科教学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③在核心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④获得2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1项市级及以上级别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一、二等奖;⑤校本教研成效显著,有独特的教育教学方法或在课程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在省市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5.指导能力。有较强的学科教学指导能力,能主持或参与指导区域内校本研修,担任过联片校本研修学科主持专家,对当地教师专业成长做出过重要贡献;承担过县级及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教学任务,近5年主讲培训课程或专题不少于30学时;能指导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学科教研能力,近5年在指导青年教师专业成长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6.破格条件。近5年在本学科教学工作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在当地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声望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或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及以上级别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或城镇教师近5年在农村中小学支教任教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或农村学校中学科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并在区域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教师,可在年龄、教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破格推荐。

第六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原则

  1.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

  2.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

  3.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七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程序

  1.成立机构。省上成立陕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具体负责全省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骨干教师的选拔推荐工作。

  2.公布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和年度选拔推荐实施方案,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所有教师中公布。

  3.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在职一线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愿景向所在学校提出自荐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填写《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属单位推荐的人选和材料直接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级推荐。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和基层学校推荐意见,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集中方式形成推荐人选初审意见和测评材料,上报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级评审。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原则和选拔条件,认真审查各县(区)推荐的候选人资格条件。通过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向省上推荐的培养人选,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省级审定。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说课、评课或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对体音美薄弱学科作适当倾斜),评审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正式确定为“陕西省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第三章 培 养

第八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要求

  1.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进行。每批次培养期为1年。

  2.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坚持“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示范引领”的基本理念。

  3.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主要包括“个人素质修养,教育教学理论,学科教学探究,课程改革研究,现代教育技术,学科前沿动态,教学实践反思,学科示范引领”等内容。

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方式

  1.集中研修。在培养期内,安排培养对象在省级培训机构或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参加15天左右的集中研修。

  2.实践提高。在培养期内,组织培养对象到名师实践基地或省内外知名学校进行累积不少于1个月的学习研修,通过开展教学观摩、示范交流、专题研讨、实践反思等活动,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

  3.学术研究。在培养期内,安排培养对象在学科导师指导下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培养对象至少选定1个研究主题,撰写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研究报告,提升教育教学科研能力。

  4.建设学科工作坊。培养期间,资助培养对象在指导专家引领下启动学科工作坊建设,建立学科带头人教研工作网络交流平台,并以工作坊为单位开展在岗自主研修和学术研究,承担指导教学能手和青年教师等任务,指导区域内校本研修的开展并承担当地教师培训教学任务。

第十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的组织实施

  1.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培养培训工作由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指定的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和培训方案,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创新培养培训方式,强化教育实践环节,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培养培训质量。

  3.培养期结束后,由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陕西省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不合格者,取消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资格。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条件

  1.培养期内完成资格培训任务,并获得合格结业证书。

  2.培养期内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校内听评课不少于20节,在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交流课不少于6节,在校内外成功主持召集的学科教学研究活动不少于4次。

  3.培养期内开展至少一项课题研究,撰写1篇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教育类期刊上发表;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不少于3万字的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张或教学特色的经验总结、研究论文或书稿。

  4.培养期内初步建成以个人名义命名的学科工作坊,提交6篇优质教案、教学设计或教学反思等;展示有特色的教育教学经典课例和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学科导教”等活动,通过课例展示、说课评课、案例分析、教学研讨等形式,引导工作坊的学员提升专业水平;承担当地中小学教师的集中培训任务和远程培训跟进指导,促进当地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程序

  1.发布文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认定的资格条件和实施办法。

  2.个人申请。培养对象根据认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填报《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申请和审批表》。

  3.逐级审核。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主要审核申请人在学校完成学科带头人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审核申请人完成教研工作、学科工作坊、社会服务工作的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审核申请人的资质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4.省级认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省级学科带头人认定量化考核办法》,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再保留培养对象资格。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认定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的教师享有如下待遇:

  1.授予“陕西省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给予课题组研究经费1.5万元。

  2.享有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并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3.周期考核被评为优秀者,可直接推荐进入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序列。

  4.享有优先参加省级研修、国内外高层次培训、外出学术交流的权利和机会,省教育厅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对其获准立项的课题给予资助。

  5.省级学科带头人所在学校对他们承担的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等,应适当计算工作量。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省级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条件,为他们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认定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的教师须履行如下职责:

  1.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成为教书育人的模范。

  2。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确立终身学习思想,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系统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主动跟踪本学科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5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60学时。积极推动素质教育,成为本学科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领军人才。

  3.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承担学科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在校内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校内外听评课不少于20节;每年承担校本培训任务不少于1次,承担校外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培训任务不少于1次,至少参加1次送教下乡或支援农村薄弱地区教育活动。

  4.发挥培养指导作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5年内以学科工作坊为平台,承担本学科3名左右省市级教学能手、2名左右本校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任务,承担3名左右师范生的实习指导工作,明确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培养计划和方案,指导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并取得明显成效。

  5.发挥学科引领作用。针对本学科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教改实验项目,5年内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水准和应用价值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或政策建议;至少开设1次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会;至少在教育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专业论文,或主要参与出版1部教育教学专著。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按以下办法管理:

  1.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统一管理。由省教育厅、人社厅成立的“骨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与指导,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的选拔与认定、培养与使用等业务工作,由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负责。

  2.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从认定后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逐步形成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搞终身制。

  3.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两种方式。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科带头人当年的履职情况,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周期考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继续连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证书。

  4.省级学科带头人实行注册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建立省级学科带头人信息库和电子档案、省级学科带头人工作坊注册与管理平台,以及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注册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待遇:

  1.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履行省级学科带头人职责,年度和周期考核不合格的;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5.非组织原因脱离教师或教研岗位半年以上的;

  6.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7.因其它原因调离基础教育系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本级学科带头人选拔与管理办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3

  陕西省中小学教学能手选拔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教学能手队伍建设,加强对省级教学能手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能手的骨干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依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教学能手是指在我省的基础教育教学工作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职业道德素养、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效果明显,并在全省课堂教学改革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骨干教师。

第三条

省级教学能手是陕西省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体系中的优秀教学群体和教学骨干力量。通过省级教学能手的选拔和培养,将为我省基础教育打造一批能够在教学领域发展骨干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队伍,推动我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二章 选拔与认定

第四条

省级教学能手的选拔对象和范围

  1.选拔对象为全省基础教育系统内获得市级教学能手及以上荣誉的在职一线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领导,每年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

  2.选拔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电教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3.选拔培养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选拔培养800名左右,共选拔培养6500名左右。

  4.选拔名额分年度、按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等额推荐。

第五条

省级教学能手的选拔认定条件

  1.资格条件。学历符合《教师法》相关规定,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年龄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教龄3年以上,具有初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资格;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近三年接受县级及以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50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素质要求。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熟悉教育法规,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功底扎实,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方法新颖,教学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能够熟练地将现代教育技术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在专业教学领域能够发挥骨干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教学能力和水平在当地受到师生、同行和社会好评。

  3.教学实绩。任教以来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近3年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20学时以上;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对所任学科的教材体系有全面系统的研究;能出色完成本学科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学生和教师评议优秀率均达90%以上;能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近3年承担过县级及以上公开课或示范课,并在县级优质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在市级及以上级别同类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参与校本研修工作,承担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教学任务,并受到学员的好评。

  4.教研能力。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近三年主持或参与1项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教改项目;公开发表1篇学科专业论文,或撰写的教改论文、研究报告在县级及以上级别的研讨会上交流;或获得1项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优秀成果奖;或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面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校本教研成效显著,获得市级教育部门和同行专家的肯定性评价,教学改革经验得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推广。

第六条

省级教学能手的选拔认定原则

  1.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

  2.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

  3.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七条

省级教学能手的选拔认定程序

  1.成立机构。省上成立陕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具体负责全省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骨干教师的选拔推荐工作。

  2.公布条件。由省教育厅、人社厅下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学能手选拔与管理办法》及年度选拔推荐实施方案,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所有教师中公布。

  3.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在职一线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愿景向所在学校提出自荐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填写《陕西省中小学省级教学能手培养对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上报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属单位推荐人选和材料直接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级推荐。县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教学能手选拔条件”和基层学校推荐意见,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并通过评选方式形成推荐人选初审意见和测评材料,上报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级评选。市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教学能手选拔原则和选拔条件,认真审查各县(区)推荐的候选人资格条件。通过开展市级赛教评选活动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省级审定。省骨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组织开展“教学能手大赛”活动等形式进行评选(对体音美薄弱学科作适当倾斜),评选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文,正式授予“陕西省中小学省级教学能手”荣誉称号。

  第三章 培养与使用

第八条

省级教学能手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按照在培养中使用、在使用中培养的原则,每5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第九条

省级教学能手在使用周期内按以下方式培养:

  1.集中培训。使用周期内,安排教学能手在省级培训机构或教研机构参加10天的集中培训;5年内参加省级及以上规格的专业培训年均不少于60学时。培养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素质修养,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技能提升,课程改革探讨,现代教育技术,学生班级管理,教学实践反思”等。

  2.实践学习。使用周期内,组织教学能手到省内知名中小学或幼儿园进行累积不少于2周的学习考察,通过开展教学观摩、课例交流、专题研讨、实践反思等活动,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

  3.教学研究。使用周期内,安排教学能手在学科导师指导下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教学能手至少选定1个研究主题,撰写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研究报告,提升教育教学科研能力。

  4.校本研修。使用周期内,教学能手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确立校本研修主题,积极参与校本研修活动,并带动本校教师共同开展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5.参与共建。使用周期内,安排教学能手参与省级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主持的工作室建设,积极开展自主研修、教学交流和远程学习,并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学任务。

  6.送教下校。使用周期内,组织教学能手参加市县级教学能手大赛评选活动,积极开展“大篷车”等形式的送教下乡、下校活动,通过讲课、说课、评课、课件展示等环节,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能力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省级教学能手在使用周期内须履行如下职责:

  1.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成为教书育人的模范。

  2.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确立终身学习思想,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系统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5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实践创新,成长为我省教学改革创新的生力军。

  3.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积极参与校本研修和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承担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辅导等任务。每年在校内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听评课不少于20节;每年参与校内外教学研究活动不少于2次,承担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培训任务不少于1次,参加送教下乡或支援农村薄弱地区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

  4.发挥教学引领作用。认真总结教学实践经验,5年内撰写不少于1万字的反映个人教学主张或教学特色的经验总结、研究报告或教学论文,并在所在学校和区域内交流推广;积极参与省级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工作室建设,5年内提交8篇以上具有示范性的公开课教案、课例视频、教学设计或教学反思等;主持或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课题或教改实验项目,5年内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调研报告;至少在教育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教学论文,并在指导和带动其他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方面有明显成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能手按以下办法管理:

  1.省级教学能手实行统一管理。由省教育厅、人社厅成立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的选拔与认定、培养与使用等业务工作,由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负责。

  2.省级教学能手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从认定后每5年为一个使用考核周期,逐步形成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搞终身制。

  3.省级教学能手实行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两种方式。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教学能手当年的履职情况,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周期考核主要根据教学能手5年内的履职情况,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省级教学能手量化考核办法》,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继续连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证书。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教学能手荣誉称号和待遇。

  4.省级教学能手实行注册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执行机构建立省级教学能手信息库和电子档案,以及证书注册管理等制度。

  第五章 待遇与罚则

第十二条

认定为省级教学能手的教师享有如下待遇:

  1.授予“陕西省中小学省级教学能手”荣誉称号,成绩优异者给予教学能手工作站研究经费1万元。

  2.享有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并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3.周期考核被评为优秀者,可直接推荐进入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序列。

  4.享有优先参加省级研修、国内外高层次培训、外出学术交流的权利和机会,省教育厅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对其获准立项的课题给予资助。

  5.省级教学能手所在学校对他们承担的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等,应适当计算工作量。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省级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条件,为他们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省级教学能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待遇:

  1.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履行省级教学能手职责,年度和届满考核不合格的;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5.非组织原因脱离教师或教研岗位半年以上的;

  6.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7.因其它原因调离基础教育系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本级教学能手选拔与管理办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